(1)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才可获得免税: a. 购物的旅行者必须提交护照、身份证或者其他官方文件征明其住所地或者临时住所地为欧盟之外的第三国; b. 旅行者所购之家用物品必须是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私用,且必须放在个人行李当中,无论行李是否随身携带; c. 旅行者所购物品不得是与私人运输工具(如汽车、游艇、飞机等)有关的物品; d. 每张发票的总金额,包括税金在内,必须在120欧元以上。
(1)直接免税 a. 购物的旅行者向销售商提交书面声明,将直接由希腊赴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中途不在其它欧盟国家停留; b. 销售商在发票上注明“欧盟外第三国旅行者购买,免增值税”; c. 销售商或其代表于旅行者离境时携所购物品及送达证明、发票到出境海关,将物品及发票交与旅行者,送达证明须经海关证明后由销售商保存。
(2)间接免税 a. 购物的旅行者向销售商索取专用三联发票; b. 所购物品须于发票开出的第三个月前被带出欧盟国家; c. 购物的旅行者在离境前往第三国时(假设希腊为其在欧盟的最后一站),须向海关出示所购物品查验,海关在第一联发票上盖章证明; d. 购物的旅行者须在自购物日期起的4个月内将经海关盖章的发票寄给销售商,以便销售商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金金额寄给购物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根据购物者的要求存入银行帐户中。
a. 烟草产品 200支香烟:或100支小雪茄(每支3克或以下);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或相当量的上述烟草产品的姐合; b. 酒精饮料 以蒸馏法酿造,酒精含量22%以上的酒精饮料,或纯度80%或以上的酒精1升;以蒸馏法酿造的酒精饮料,含酒精或酒类成份的饮料,酒精含量22%或以下的2升,或相当量的上述酒精饮料的组合;其它方法酿造的酒类2升;
下列用途购物可免税: a. 供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使用; b. 供希腊所承认的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使用; c. 供其它北约国家军队及其政治机构中的餐厅及俱乐部使用; d. 根据希腊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的采购,该协议须被视为免除增值税待遇的一部分; e. 供装备船舶或航空器的用途; f. 用于科研或生产检验用样品的Ethylic Alcoh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