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其他签注(Q)发给以下三类申请人: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其他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一、申请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我省常住户口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二)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省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香港;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探亲、商务等事由申请往来港澳。
二、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申请往来港澳,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已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澳中旅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二)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经省公安厅认证的照相馆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
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探亲、商务等事由申请赴港澳,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五)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人员,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六)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
二次有效其他签注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办证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港澳其它签注办理提示
(一)申请签注时,请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三)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未满16周岁须由监护人陪同或代办,并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类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五)申请人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通行证的,务必在申请表仔细填写“投递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栏。选择邮政速递由速递公司收取15元/件费用。
(六)经公安部批准,对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实行政策调控的地市,按照调控措施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政策调控措施对外公布。
(七)赴港澳的内地居民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有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行为的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2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八)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九)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十)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自动查询电话:96897(全省)
人工查询电话:(020)83119147
人工投诉电话:(020)83111000